close

  166281_133752077_2.jpg    

有人說,以父母或子女的名義捐錢給慈善團體,
是在為父母或子女做功德,這樣父母子女就會真的有功德嗎?

 

1.今天在網路上看到ㄧ個為了彌補棄子過錯與痛苦的老太太,
用她所遺棄的三個子女的姓名,捐出了畢生積蓄給慈善機關,
可是,試想,這老太太所虧欠的是她三個孩子,而且這三個孩子還活著,
為什麼不要將錢彌補給自己的兒女
而要將20萬換成ㄧ張表揚狀,讓女兒哀怨的拿著呢?

 

2.如果,我們把每個月應該給父母的奉養金錢,
以父母的名義都捐給慈善團體,卻讓父母餓著肚子,
然後告訴父母說: 我很孝順,我把要給你們的錢,都捐出去做功德了喔!
請問,這樣修善,合乎孝道嗎?
父母說,我們現在就要餓死了,還要這種看不見的功德何用呢?

 

3.所以,只有活人以往生者的名義捐善款,
因為擔心往生者生前沒有行善的功德,才會如此做。
也沒有活人會以另一個活人的名義捐善款的必要,
因為活人想要功德,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去捐款,
何必要拐彎抹角用他人的名字?
 
又試想:甲欠乙錢,乙還活著,甲就應該要還乙錢,
如果甲在乙未同意的情況下,將欠款直接以乙的名義捐給慈善團體以民法來說,
乙仍是債權人,可以主張甲尚未清償債務,可向甲追討欠債。
 
4.這老太太或許有徵求子女同意才捐款,
可是對經濟狀況不好的子女和老太太自己來說,
其實被遺棄的子女並沒有收到媽媽對她(他)們的彌補。
將來老太太往生,仍然是這被遺棄的子女要負責後事吧?
到時錢從何來? 拿功德去換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苦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