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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近幾年出現了一個本末倒置違背因果的怪事,

有些人因為過去曾經有極少數被司法機關誤判死刑的人而呼籲要廢除死刑,

並且用了一些積極手段方法去阻止死刑的執行,這是違背善有善報、

惡有惡報的天理行為。須知死刑犯是因為殺人的證據確鑿且惡行重大、

經過司法機關三審定讞的司法程序才被判處剝奪生命權的刑罰,

而反觀死刑犯在被判處死刑以前,是不是已經先殺害了其他善良無辜者?

這些被殺死去的人,又是誰批准執行他們死刑的呢??

廢除了死刑犯的死刑,卻沒有廢除被殺者的死刑,這是佛的平等見嗎?

一個人有權力殺另一個人嗎?殺人犯的殺人權是誰賦與的呢?

被殺者赤裸躺在解剖台上的憤怒難堪、

被害者家屬失去親人依靠的痛苦,殺人犯有同理心嗎?能懂嗎?

中國自古以來殺人償命是天理,只要這世上還有人會為了錢財情感仇恨等

不正當的理由殺人造惡業時,這世上的死刑刑罰就無法被廢除,

哪有因為會有被誤判的可能,就要廢除死刑的道理呢?

怕誤判就應該要運用同理心,努力認真查證有關人證物證、

窮究一切調查方法、依據國家律法公平的審判,

最後使雙方當事人都能得到公平的判決,

這是司法機關執法者該學習改進的事,

也是國家社會百姓該監督的事!

刑罰的目的是讓社會正義公理得以伸張、

使犯罪者得到法律制裁以便遏止犯罪再發生,

死刑法律的制定是在保護無辜的人,所以,若是為犯罪者爭取人權,

卻忽略了被害者的生命權已經先被犯罪者剝奪了,這豈是正理呢?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已到!人們想要不被執行死刑,

就要努力上進學習謀生技能,要遵守法律,

不要為了錢財女色而做奸犯科才是!

人類這種動物不是不怕死,而是自我太大不懂得善惡因果循環的道理,

死刑犯在搶錢劫色時,一心只想到要滿足自己的欲望,

只圖自己一時的快樂而沒想到後面會有痛苦的後果,

死刑犯犯罪以後只想著要殺人滅口、要湮滅證據,

要在訴訟過程中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將重罪變輕罪等等,

都是帶著僥倖的心理想要脫罪免罰,死刑犯自己不想被槍決,

為什麼被害者要被死刑犯槍決呢?

如果廢除死刑的想法成功了,殺人者不會被判處死刑,

日後一定會有更多殺人者出現,

會有更多無辜的人死亡,臺灣善良的人應該開始學習武功帶武器自保才是

大家都會想,寧可我殺人,也不能讓人殺我吧?

反正我殺了人,國家也不能殺我,不能判我死刑!

躺在解剖台或是在監獄混吃免錢飯~

當這二件事二選一時,大家要選擇那一個呢?

臺灣變成是犯罪者的天堂、被害者的地獄,

這是每個人樂見的未來嗎?

 

引用自: 慈悲門

http://www.mercy-sect.org/?p=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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